我母在一个物业公司的配电所工作了6年,是合同工,现在她公司要把配电所要拆掉了,所以安排她去干扫地的活,但是工资待遇都下降了很多,我母亲不愿意干,和公司商量公司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让我母亲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答应赔偿4000块,但是我母亲认为少了,她们原来的上班制度是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这样算下来每个星期都要多加班88小时,但是从没拿过加班费,但是她们公司晚上时候提供床和被子能休息.现在我母亲向劳动局起诉要公司赔偿,不知道这样的情况能赔偿多少!还请帮忙分析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