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09年7月6日至11年7月5日,试用期两个月(09年7月6日至09年9月5日)公司在09年9月4日(因为9月5日是周六,9月4日可否认定为试用期最后一天?)下班后找我谈,告诉我“公司领导商讨后觉得思想观念有问题,所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之前并未公示试用期考核要求与标准,未拿职位说明书(公司根本没有)或岗位责任等文件让我签署,试用结束也未进行考核,更谈不上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公司让我周六来交接我没同意,周一来公司后公司领导拿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让我签署,上面写的理由是“不符合试用期要求”,我在署名上方加了一句“不同意上述解除劳动合同之理由”后签字,然后办理了交接手续,公司总是找茬以各种理由至今未结清我剩下的工资,而且公司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申请仲裁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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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你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超过部分是无效的,所以你已经不属于试用期,公司以不符合试用期的理由解除合同没有事实根据,你可以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按照正式的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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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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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结清工资及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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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主张剩余工资及拖延工资的赔偿金;
2、补缴保险金;
3、解除理由不成立的,双倍的赔偿金。
有需要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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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社保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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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