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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09年7月6日至11年7月5日,试用期两个月(09年7月6日至09年9月5日)公司在09年9月4日(因为9月5日是周六,9月4日可否认定为试用期最后一天?)下班后找我谈,告诉我“公司领导商讨后觉得思想观念有问题,所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之前并未公示试用期考核要求与标准,未拿职位说明书(公司根本没有)或岗位责任等文件让我签署,试用结束也未进行考核,更谈不上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公司让我周六来交接我没同意,周一来公司后公司领导拿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让我签署,上面写的理由是“不符合试用期要求”,我在署名上方加了一句“不同意上述解除劳动合同之理由”后签字,然后办理了交接手续,公司总是找茬以各种理由至今未结清我剩下的工资,而且公司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申请仲裁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劳动纠纷
2009-09-13 11: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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