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我进入上海**重庆某销售公司任职汽车销售顾问一职。
按照上海**的要求,所有经销商的在职员工必须达到一定的认证率,否则经销商将会被上海**实施处罚。
所以我于2007年9月至2009年4月接近两年的时间内在公司的要求下先后5次赴上海、郑州、成都等地接受上海**的培训,共计产生7000元的培训相关费用(培训费由上海大众出资,7000元为赴异地培训的差旅费),并在每次培训前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要求培训后的两年内辞职须赔偿培训费。
现在由于公司单方面调动我的职务造成薪水下降,所以我提出辞职,但公司要求我赔偿7000元的培训相关费用后才为我办理离职手续。我个人认为公司的要求不合理,理由如下:
1.公司为满足自身符合上海**的资质必须要求员工接受上海**的培训认证,所以公司有义务出资让员工参加培训认证;
2.每次培训的目的主要就是得到上海**的认证,实际并未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更无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不知道我的理由是否能站住脚;与单位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否被法律视为有效的协议而约束我办理离职手续;还望律师专家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