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三班两运转,每班12小时只提供一顿工作餐,且只按11小时计算工时,并且用后1-2个月的加班工时顶替上月的欠班,合法吗?
问题补充: 因7月份实行的是四班三运转,每班8小时,连续上六天休两天,8月份突然改为三班两运转,每班12小时,只提供一顿工作餐,且只按11小时计算工时(8小时正常工时和3小时加班工时),公司说法是要扣除吃饭时间(吃饭在公司内部,公司提供),我们在夜间要在不吃饭的情况下连续工作7到10小时,而且公司还用8月份和9月份的加班工时补7月份的欠班(公司安排的放假),也就是拿我们每天加班的3小时安1:1补7月份的欠班。即使我们补齐了7月份的欠班,公司也不给我们补发7月份的全勤,这样合理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