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请,
我们都是*行2007年11期**的受害者,2007年我们在*行办理存款时,农行工作人员向我们推荐了第十一期**理财产品,说比银行同期存款强,还不象股票基金似的有风险,没说不保本,也没说有风险,宣传的预期收益4-15%,没有风险提示。我们买了该产品,期限一年,预期收益4%。当时根本不知道理财产品是什么,也不知道还应该有产品说明书,现在该理财产品亏损23.6%并逼迫我们签定不平等条约:要么签约将理财期限再延长一年,还不保本,要么签约要求赎回,赎回可能造成投资本金的全部损失都由自己承担,并告知这是不保本的,
2008年11月24日中央电视台*套播出了中国**业务创新监管合作部副主任尹*的讲话,中国**有关负责人表示,银行在宣传销售过程中有误导行为,由此带来的损失由银行方面负责;银行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投资者还要签字认可;对于违规操作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银行负责。*行没对我们做评估,我们也没签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