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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我原来居住在上海虹口区二室一厅原告王**父母家,后因市政污水处理工程施工造成上述房屋成危房,故由市政工程有关单位解决:将原住房一分为二,原告父母搬到闻喜路一房一厅居住,王**搬到长顺路一室户居住此房屋属于原告婚前父母拥有居住权1991年我和被告结婚1993年3月我出国留学,按规定注销户籍,同年出台的购房政策使居民可以买下已经居住的房产同年用我留下的人民币以她自己个人的名义买下了长顺路95号102室房产因此房产证上是的名字1994年以陪伴丈夫身份赴美国2004年1月提出离婚,其间我和双方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以及”房屋产权转让同意书”,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确认当我履行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后既拥有汽车和在美国的房产所有权,详情见附件,却拒绝履行她必须履行的那部分,即既将上海长顺路的房屋产权归还转让给我经我多次催促和劝说无效后,决定向法院依法起诉被告违反了经公证后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和”房屋产权转让同意书”,以求法律途径维护有效的法律文本的尊严和切实履行上述两个有效的法律文本内容即将上海长顺路的房产权归原告我所有

涉外纠纷
2004-06-08 12:06: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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