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0年入住新楼的住户,因供热设备不配套给我家造成了不应有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所以当年说明原因后,没有交热费.2004年物业换了新的领导,开始索要2000年的热费,并于2005年给我家下达了一份限期还款通知单,于2006年7月将我起诉到法院,这件事从时间看已经过了法律诉讼时效了,因为2000年---2004年4月,没有人向我们索收并收取过费用,在法院开庭时,我们提出诉讼时效过期,但物业却向法官出示了一份我们从没有见过也不知情的收费通知,(一份是2002年,一份是非2004年的)并说在小区内张帖过.可他们又没有张帖的证据.物业想通过这两份通知说明没有过诉讼时效,请问,这两份通知是否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的证据呢?时间急,恳请律师能给予及时答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