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应届毕业本科生,在学校里面和公司签订就业三方协议时公司要求签一个附加协议,内容为每月从我们的工资中扣除一定的违约金,一共两年,共2万元。两年合同到期后一并返还(我当时由于某种原因并没有签,不过有和我一起来这家公司的同学签了)。我们到公司报道后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完全没有提到任何关于这个附加协议方面的事情,现在公司还是每个月照扣我们的违约金,请问这合法吗?我该怎么处理?另外,我还有一个同事,他既没有签就业协议,也没有签附加协议,只是签了劳动合同,但是仍然每月被照扣违约金,他又该如何处理?
总结以上提到的三种情况:
1,我本人,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未签定附加协议
2,我其余几个一起来的同学,三个协议都签了
3,我另外一个同学,只签了劳动合同
请问以上三种情况分别如何处理?(我们所有人都是每月被扣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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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协议属非法协议, 不具备法律效应, 被扣的钱应立即退还; 可拿此份协议上劳动局投诉;
未签协议的, 只要有证据证明确实每月有扣保证金, 一样可上劳动局.
总之, 扣保证金的做法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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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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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克扣工资处理,可向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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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