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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至2003年我在一家打字室里工作,工作非常突出。老板很喜欢,2003年年底老板说我表现好。给我一千元奖金,可他怕我明年不来。给了一张卡给我(户名不是我的,密码我也不知道。并且存的还是定期)。他说等2004年年底再告诉我密码,主要原因是他怕我跳槽。我气愤不已,找他凭理。他说法律上有这种规定。2002年我签了两年合同的,当时他还在我工资里扣押一千元。说是违约金,我都认了。我一气之下辞职了,那样我就损失了两千元。还浪费很多时间再找工作,并且现在的工作也不是很喜欢。我想问一下法律上这种做法合法吗?有这条规定吗?我可以告他吗?

其它综合
2004-03-08 17:09: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老板发放奖金的方式明显不合理,法律上不可能有这条规定。但奖金的发放不是强制性的,所以你老板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你不能以这一点来告他。
    你老板扣押你工资中的一千元作为违约金是否合法要看双方对违约金是否进行了约定,以及你是否违约,如果没有,则他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那我现在算是违约了吗?
  • 你好,你的老板无故扣违约金这要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00元,那你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公司扣除1000元违约金就是合法的。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1000元,公司应将超出部分返还。如果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你应承担因提前解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你提前解除合同对其造成损失的证明,如果不能认识一致,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完全同意上楼观点。
  •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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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