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是一名在编的公办教师。2008年11月份下班回家,刚出校门,与一辆逆向行驶的面包车相撞(司机系醉酒驾车)。我丈夫被撞成重伤,所花医疗费近130000元。先期,肇事司机垫了几万元,后表示无力支付。我找单位协商工伤认定,单位领导表示认同。我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递交到劳动人事局,人事局不予受理。理由是: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学校属事业单位,没参加工伤保险,不能认定工伤。
请问:人事局说法是否正确??如不能认定工伤,那么我们所花医药费该由谁来支付?我丈夫的伤残该怎么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