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07年12月28日晚七点多从学校下班回家(有话单证明),到家门口下车时7点55出事的,现肇事已处理完,工伤一事,他单位烟台市委党校不肯承认,认为5点下班八点出事!我有当晚他办公室的备课材料,还有传达室老头证明,还有我7点用家里座机打往他办公室的电话,可以证实他当时确实是在备课!去年劳动局认了个不是,我去复议后劳动局又撤回重新认,认为证据不足,又认了个不是!现在又去复议了!09年10月27号刚送去复议!
请问律师,他这种情况应不应该算工伤?!因为他大学老师的职业特点,他经常晚上在办公室自己备课什么的。就是单位没安排他加班,但是他自己在备课,那算不算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