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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专家:我是一家企业员工.企业让我去巿内办事,在途中上下公交时不幸扭伤脚.事后(10日后)我向企业申报工伤时企业不承认.理由有三:一、事后申报无法核实;二、无目击者;三、也是最重要的,扭伤脚属于自身原因与工作无直接关系。请问这正确吗?特别是第三条。谢谢!

劳动纠纷
2008-11-12 08:22:4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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