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在一家为本市**公司服务的物业公司工作。我是2001年9月进入的,但这7年来,公司换了三次法人和公司名,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的,可是我们公司的性质和人员、工作岗位以及服务对象及办公地点均未发生变化,都是面对本市**公司服务。就在今年1月我们在更换了第三次法人和公司名,重新签订了一次合同后,同年5月,我生了重大疾病,公司在我恢复后却找各种理由辞退我,并对我下了辞退通知书!我想问下律师,现我已就赔偿一事上诉到劳动仲裁,那这个赔偿金是按7年算,还是按1年算。如果是7年,具体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是否有其他类似案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