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从09年5月4日进公司,当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合同写明包括试用期为2月。2月后我按公司正常手续申请转正,公司老板一直没有回复(后来老板解释是太忙了,忘了),一直到7月29号我申请离职,公司批了,我在8月14日正式离职。可公司说7月和8月的工资还是按照原来未转正前的工资发给我。这样是对的吗??我记得以前劳动法有规定如果当事人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转正,公司没有书面通知当事人是需要延长试用期时间或者不批准转正,那一律当是默认其转正处理的,对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