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通过中介公司签定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协议,当时与房主约定附地下室一间,但并未写进合同当中。现房主在收了我们38%的首付款之后,中途反悔,想将地下室换成另外一间,面积小一半。当时,房主提出更换的理由是,这一间才是他们真正购买的,有永久使用权,签合同时所约定的地下室并没有永久使用权。基于这种理由,当时我们表示同意更换。但第二天,物业说明地下室都是一样的,并不存在会被开发商收走的问题,所以我们要求按原来的约定执行,因此产生了纠纷。请问,在合同中并未明确写明地下室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解决这种纠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