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向你咨询一下法律方面的事情。08年11月11日晚,我和朋友在嘉市某酒馆闲聊,有俩伙人打架,被其中的一个人扔来的东西划伤,造成颌部裂伤,缝了12针,现伤基本愈合,但留下了一道疤痕。公安派出所已立案摸排(扔东西的人当时跑掉),估计人抓不到。事情分2个方面:一方面鉴于此种情况我想向酒馆的老板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及过错责任(因当时俩伙人打架,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将我误伤后,我起身将扔东西的人拦住,酒馆的3个人将我拦住并和我发生争吵我报了警,警察赶到时,酒馆老板手指出门打的离去的人就是扔东西的人)另一个方面公安派出所因对娱乐场所界定对此事无法处理。我想请问,目前像我市小酒馆这样的场所是否属于娱乐场所的界定范围。我在网上查到99年文化部对此有一个比较具体的界定范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