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租赁合同是08年8月10日-09年8月9日
合同到期了,我准备搬走,搬走前的一个礼拜左右给房东说过此事;
8月5日找到房子后,当晚我给房东说了我8日搬走的事情,我意思是提前告诉他,他也好尽快找人把房子租出去,结果房东以我没有提前半个月通知他为由,说按照房子的空闲天数从我的押金中扣除;
我们签的租赁合同中,只说租赁期中途搬走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并没有说合同到期搬走也要提前通知房东;
6日晚上,我再次跟房东说我8日10点搬走,跟搬家公司约的就是10点;
房东说8日10点没时间,11点有时间;
在搬的过程中,房东派替他管房子的一个老太太过来看了看,我也一直联系房东,告诉他过来做个房屋交割;当天,我搬走后,房东已经让人把锁换了;
9日,我再次打电话联系房东做交割,房东却说她屋里面的东西丢了,正想找我算账呢、还说已经到派出所报案、立案了,我就要房东说下丢的东西,结果房东把电话挂了,之后就再也没联系;
请问,我应该怎么处理此事啊?我想把押金要回了,房屋丢东西是我的责任吗?8月5日搬走也属于合同中说的中途搬走吗?
-
法理上讲,您提出8月8日搬走,应当属于中途搬走,对此应当按照您和房主的合同约定执行。但是从情理上讲,8月8日与合同到期日仅一天差距,因此房主的做法存在情理不通之处。
从您介绍的情况看,对于房屋内物品丢失,您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您所希望的将押金要回的想法,建议综合押金金额、您的时间成本以及其他可能的成本进行综合考虑,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解决办法。
-
建议保留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移交房屋的证据,然后要求返还押金
-
非常理解你的心情。建议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