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我家的房子卖给别人,只签了两份有双方签名的手写买卖房屋合同。说是合同其实只是注明了房价的一些类目的手写纸两张,没有按手印也没有盖章,只有我爸和买房人的两个签名。房产证是我爸的名字,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时,我妈是不同意卖的,我爹妈已经结婚30年了,她是否同样拥有房子的处理权?现在想把房子收回来不卖了。我想请问:1、我们应该支付的房子款项应该依据什么来定数额?
2、我妈是否能单方面提起诉讼?
3、如现在买房人把房子高价卖给第三者了,我方是否能够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