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9年6月份通过一家正规中介公司签定一份购买二手房协议,并已于协议签订日交付卖方10000元定金。协议约定,所有交易费用由买方支付,卖方7月31日前还清以前的房屋贷款,买方8月31日前付清首付款,9月份过户。该二手房的产权所有人为J先生,共有人是J先生的妻子。协议中卖方的签字人为J先生,买方的签字人为我和我的妻子。该房屋在7月15日前已进行了评估,我交纳了评估费3000元。但现在已过了7月31日,卖方尚未还清以前的房屋贷款,卖方J先生突然变卦,通过中介提出协议作废,理由是协议上没有产权共有人的签字,所以不生效,他的房子不卖了。请问大家,这种情况下,房屋买方和卖方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