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6月份通过一家正规中介公司签定一份购买二手房协议,并已于协议签订日交付卖方10000元定金。协议约定,所有交易费用由买方支付。卖方7月31日前还清以前的房屋贷款,买方8月31日前付清首付款,9月份过户。该二手房的产权所有人为J先生,共有人是J先生的妻子。协议中卖方的签字人为J先生,买方的签字人为我和我的妻子。该房屋在7月15日前已进行了评估,我交纳了评估费3000元。但现在已过了7月31日,卖方尚未还清以前的房屋贷款,卖方J先生突然变卦,通过中介提出协议作废,理由是协议上没有产权共有人的签字,所以不生效,他的房子不卖了。请问大家,这种情况下,房屋买方和卖方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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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产证上只有J先生一个人名字的,则合同应为有效。如果你还想要这套房子的,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如果你不想要这套房子了,则可以起诉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过,在既约定双倍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只能支持其中之一。建议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实在不行就只好起诉了。如有需要,可联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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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人不追认,合同不能生效。
根据补充约定,合同无效但对方有过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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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是夫妻的,一方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对方拒绝卖房显然构成违约,你可以委托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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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起诉的,这种事情不通过诉讼,很难确权的,不过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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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