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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我在吴忠买了一套楼房,开发商承诺房屋于2007年12月底交房,签购房合同时本人没有在意,合同的第八条 交付期限中:出卖人应当在约2007年12月30日前,…..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1)逾期不超过10日,……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价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0日后,若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价万分之0.5(该比率应不小于(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而开发商在2008年7月5日才交付住房,对逾期半年交房一事以“约2007年12月30日”为理拒绝赔付。2008年8月本人对住房装修,11月份房屋墙体出现40余条里外通透的直裂缝,多次找开发商交涉,开发商以“质量通病”为由不做合理答复!请问: 1、合同中的交付期限多一个“约”字开发商就可理直气壮地逾期半年交付住房,这个“约”有时间限制吗? 2、正规合同中明文规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项中的赔付比率不应小于(1)项,而这里却为“万分之0.5”,合同能成立吗? 3、房屋出项严重的质量问题我该通过什么渠道解决?

合同纠纷
2009-07-26 21:51: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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