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我家现在拆迁,有违章建筑2间是房管站给盖的因为没钱所以没办产权,正房1间,都已经居住30年以上了,拆迁办说只能给1套独单,违章不予补偿,现在已经1裁决已经下来了,说违章建筑不能补偿,但是违章建筑已经住了30年以上了,我家单亲,吃低保,大子女,还有大病,丧劳证,现在我像拆迁办索取2套独单,这种情况违章建筑应该给予补偿吗?
有一篇文章由“因拆迁殉职,拟申报烈士”所想“违章建筑”之拆迁补偿中说到对于由于历史原因,在很长时间前已经建造(比如1981年之前)并实际使用的,应当视为合法建筑补偿,这个是正确的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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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虽未办理产权证书,但存在合理性,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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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房管局所建的房屋应当不会是违章建筑,具有一定得合法性,只是手续不全,可以要求补偿。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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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