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从保定青年新城购买一套商品房,协议上是08年10月31号交房,但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交房,最近通知要交房了,但是开发商拒赔违约金。协议上房子的面积是74.07平米。开发商交房的后期费用:
实测面积:79.43平米
差额:5.36平米
补差额:协议的单价*差额
天然气初装费:3100元
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房款的2%
有线电视初装费:260元
电力维护:300元
代办房本费:房款的2.2%
物业费:0.6元/平米
楼道照明费:5元/月/户
装修垃圾清运费:2元/平米
装修期间 电梯费:250元
电梯费:312元,从2层开始每层加5元,根据自己的楼层数自己计算
装修押金1000元
请问一下哪项收费不合理。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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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不合理,若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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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面积超过3%,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你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在3%的面积内的误差你应按照合同价不足,超过3%的误差面积,你不用支付差价,这部分有开发商自己负担,你享有所有权。天然气初装费不合理,这些都包含在房价中的,不能另行收取。电力维护费也是没有的,其余的具体问题你可以详细联系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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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项不合理,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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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房本费不应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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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