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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主》乙《租户》2008年1月签订租赁合同,乙租甲待建房屋经营超市,租金57000元,租期8年,房屋建成后,甲反悔,乙于2008年12月起诉要求甲履行合同,法院以甲坚决不履行,为避免矛盾激化为由,驳回,乙为履行合同,于2008年5月借款40万,有乙和出借方的借款合同,请问: 乙和出借方的借款合同能作为证据吗,如果甲不认可,法庭会采纳吗? 注:乙和出借方的借款合同,双方标明此款只能用于投资该房屋,经营超市

合同纠纷
2009-07-19 23: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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