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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将部份的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多年来出租方没有提出异议,第三方并不清楚出租方的存在。2004年第三方与承租方合约期满,因承租方失踪第三方无法续租也无法将租赁物移交,期间出租方多次要求第三方迁出,但一直未出示过合法的产权证明,第三方怕对合同方(承租人)承担租赁物保管不善的责任迁出经营后留人看守,拒绝将租赁物移交给出租方,并努力寻找失踪的承租人,今出租人上诉法院:1、第三方立即迁出租赁物 2、交付2004年至今的租金 3、赔偿延期迁出造成出租人损失人民币1万元。请问出租人的诉讼是否合理?第三方怎样才能正常将租赁物移交?第三方留人看守的费用支出可向受益人追偿?

经济相关
2005-10-19 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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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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