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08年毕业后就职于吉林市某医院,当时只签了毕业协议三联单上注明服务期八年,医院提供1万元安家费,每月500元住房补助,基本工资1800元,落编。如今一年过后,未落实编制,其他承诺已兑现,因科室效益差,人文环境不佳,想辞职去别的医院。被违约金问题困扰,因毕业协议上未约定具体违约金数额,只标注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医院收取违约金是否有法律依据,具体数额多少是否有标准?若不交违约金,医院若因此扣留我的档案等,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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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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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陈述,你需向该医院返还安家费及住房补贴。建议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如协商不成的话,你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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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