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朋友与单位在2005年签的合同是2008年12月到期,在2007年10月因为公司派到母公司培训(在母公司实际上没有培训,只是跟着一起工作,也没有证书),与公司又签了一个附加合同(里面有违约金要求),将服务期延长至2010年10月,现在他要辞职,公司不允许,以还有两年合同来要挟,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请问他要辞职是遵循老的合同法还是新的劳动合同法?
如果他宁愿赔偿违约金的话,违约金该如何计算?因为附加合同是在2007年10月份签的,如果要赔付的话,除了附加合同里面的培训费外,是不是还要加上他未履行合约的这段时间的工资乘上20%(原来合同的规定)。还有就是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他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阶段所应分摊的费用。这个服务期是从他签附加合同生效的时候算起,还是从他原来合同结束的日期2008.12开始计算。问了这么多,希望能得到帮助,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