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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近期在北京某区建委办理了销售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在经纪代理公司的诱导下,同时也是出于好心同意将过户金额由100多万在合同上标为58万元,理由是使买方少交契税。然而在办完过户后从建委得知,我若买新房可凭成交合同的金额进行减税,即用(新房购价—旧房卖价)*3%=应缴新契税。因此,过户合同金额58万元明显使我应获得的减税额减少了。这应如何解决纠正?

房产纠纷
2009-07-10 16:40:2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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