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临夏地区和政县的,今年6月与临夏德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在和政兴和花园的购房合同,最近有在公司担保下与中国银行临夏分行签了按揭贷款合同,银行的利息为月息3.465.在签订合同时银行人员说给我们不给贷款合同,另外银行与房地产公司达成私下协议,将给我们的还款账号扣押,而通过房地产公司在农行和政支行的账号让我们还款,并且将利息由3.465提高到5.94,这样一来,房地产公司也就将中行给我们的还款计划重新确定了,无形中增加了我们还款的负担。 另外,中行规定每月15号前须还清当月定额的本息,但是在我们给房地产指定的账号上存了房地产规定的钱后,他们并没有按时将还款转到中行我们的还款账号上,导致我们在中行留下了不良贷款记录。这对我们的贷款信誉造成了损失。请问大律师:中行与德丰房地产的做法有没有触犯到有关法律或法规?作为受害者的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请指点!

房产纠纷
2009-07-09 10:24: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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