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05.8.15-09.3.30号期间,公司未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保险。从09年4月-6月,公司在社保部门查处的情况下,给我上了保险。我从本年7.1号提出辞职(当时没有出具辞职的书面信),要求公司给予我上述期间的补偿。因为双方在沟通过程当中,很不愉快。我没有交接工作。另外,公司现在将还击我,已没有交接为理由,找出一些我在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给我公司造成如何的损失。因此,我想咨询各位律师朋友,我该如何做,才能保障我的合法权益。才能保护我不仅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能合法的享受到我的补偿,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