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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我进入一家合资公司工作,工作11年后,就是在2006年由于某些原因离开了公司,辞职了。但一年后(即2007年),又由于某些原因回到了原来的公司。随之问题就来了:1.请问我之前的工龄和现在的的工龄,算不算连续工龄?2.合同法是不是有规定,工作年满10年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可不可向公司提出要求?3.年休假在国家的相关法律中是如可规定的,应该怎么算?

劳动纠纷
2009-06-29 20: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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