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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99年4月至今,一直供职于同一单位。但是单位在本人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3年11月为本人办理的是北京市农民工社保,而本人是湖南省城市户口。事后,单位只告知已为本人办理社保,其他一字未提! 1、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 2、99年4月至03年11月的社险,单位是否应于补办?滞纳金是否归单位交纳? 3、如果需要仲裁,我应该准备哪些必备资料? 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07-05-29 11: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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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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