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式公房,我家在公用走道上按了一个门!事实不影响邻居通行,几十年邻里关系融洽!
前不久,邻居起诉我要求拆除该门!法院判决需要拆除!
我上诉至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书尚未收到!
正好也打算出售该房,请问:
1、在我不执行的前提下是否可以正常出售我的房屋?
2、不告知下家有这门的问题存在,如果出售成功,下家今后知道该情况后可否告我欺诈?
这点我个人认为:我卖他的房屋产证上说明了房屋的具体面积,与房屋可利用范围!在出售房屋时,我也未告诉下家该走道不属于房屋面积内,(但也没告诉下家这条走道法院判决我拆掉)也就是说,下家买的是我产证上的面积,有纠纷的走道不在买卖的房屋范围内!并且我也没有权利买卖公共走道上的面积!我想应该不算欺诈。下家也没道理要求我赔偿违约责任的对吗?
请高手帮我分析下:如果出售成功是否下家会找我麻烦?是否我必须对该走道的判决有告知义务,还是我没有义务告知下家走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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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没有执行的前提下房屋可以出售,但是必须要明确告知买受人这一状况,这与第二个问题是相关的。
2、如果不告诉买受人,买受人会以房屋存在瑕疵而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在公用走道上安装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这道门是与房屋有紧密关联,也就是说判断确认了该道门是依附于你所有的房屋的,你无法依据产权证的面积来进行抗辩。
3、如果事先未告知,应当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畴,具体就要看这个门的位置是不是买受人所看重的部分,或者说是否影响房屋价值的部分。如果不影响正常居住和出行,你只需要支付拆除门和修复的费用即可。如果你与买受人就此问题有其他约定的话,则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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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是可以出售你的房屋,但最好是执行法院的判决。
2、不告知下家有这门的问题存在,如果出售成功,下家今后知道该情况后无法告你欺诈。如对回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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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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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因为此门而卖房,那么下家很可能因为此门而不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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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义务告诉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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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你应当将实情告知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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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告诉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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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