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在一家建筑工地打工,不小心从三楼摔下死亡了,施工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而是为员工每人购买了25万元的团体意外保险,现在施工单位和死亡家属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中,是用那25万的商业保险替代他所应该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咨询过一些律师后,我觉得商业保险只能作为员工的一种福利,是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商业保险中所交的保险费,虽然是施工单位,但受益人不能为施工单位,而应该是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综上所述:商业保险是不能够替代商业保险的,我父亲就应该是两份:一份工伤赔偿,一份商业保险的。那么作为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协议就存在欺诈行为或严重的显失公平,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我还能从新打这个官司吗?我所说的,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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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替代,可以诉讼。以上供参考,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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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问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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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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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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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