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位女性职工,6月份用工合同到期,5月中旬单位通知其到6月合同到期后对其不再续聘,而此时该职工检查出已怀孕1个月, 那么我单位还能否对其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这种不再续聘的情况是否违反《劳动法》?是否需要经济补偿?
-
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单位致意不允许该女职工上班,应赔偿其不上班期间的损失.
-
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
合同不能解除。
-
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
劳动合同自动延续
-
不可以解除合同,违法解除是要负赔偿责任的,因为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
不能。双方可协商
-
劳动合同自动延续。
-
劳动合同延续至哺乳期届满,单位不能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
查看全部9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