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行使下列职权:(1)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选派国家股权代表参加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更换或罢免其委派的董事,并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4)决定公司增资、减资和发行公司债券;(5)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6)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公司资产依法转让时,办理其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9)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根据部署,向公司派出监事会。
尽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