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承担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唯一机构。
只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l能的其他政府部门、机构不应也不能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政资、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快改革,加快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与政府部门脱钩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统一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三项权利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统一行使这三项权利既是出资人权利行使的客观要求、出资人权益得以实现的保障,又是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解决国有资产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的前提和关键。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党的十六大和《条例》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政府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政府设立国资机构,授权该机构代表自己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权源于政府的委托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政府负责,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应体现政府的意志、利益。第二,政府委托、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自己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未丧失自己的出资人资格,政府作为出资人享有所出资企业特别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和收益的最终获取权。
(5)上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间具有指导监督关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规章制度、政策措施,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必须遵照执行。据此,实现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两个问题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立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设置、职责、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