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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条款是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那么既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需“公证生效”的条件,因此,这个协议生效的前提是进行公证。协议未经公证,就是协议生效的条件未完备,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协议也就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但是,该协议是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虽然未进行公证,却已经由购买方交付了定金,出让方交付了房屋,该合同已经部分实际履行。既然已经实际履行,说明该合同已经生效。这是双方对合同履行新的合意,即是说是双方就原协议经“公证生效”条款在履行中的修改和变更。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由于双方已经部分履行了合同,用实际行为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将“公证”由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变为了合同的一种形式要件。因此是否公证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并实际交付,该合同已经生效。卖方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时你将房子交给了对方,也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对方以未公证为由要求解约并退还定金是不成立的

  因此,你可以要求对方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全部房款,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则你有权要求其退还房屋,并不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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