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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014-03-0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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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起诉到法院诉称:原告因分家所得北京市通州区某宅院一处,院内建有北房五间。2006年被告决定新建工厂将原告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占用,并决定用位于该村的另一座更大的宅基地与原告调换,双方签订《协议》。

  原告起诉到法院诉称:原告因分家所得北京通州区某宅院一处,院内建有北房五间。2006年被告决定新建工厂将原告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占用,并决定用位于该村的另一座更大的宅基地与原告调换,双方签订《协议》。

  原告王某,男,71岁,汉族,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起诉到法院诉称:原告因分家所得北京市通州区某宅院一处,院内建有北房五间。2006年被告决定新建工厂将原告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占用,并决定用位于该村的另一座更大的宅基地与原告调换,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便一直向被告提出建新房申请,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协议约定一内容。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千的损失,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原告调换一座房基地;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这个协议无效。不同意调换宅基地,不同意赔偿损失。不承认这个协议有效,这个协议违法,外村的居民不允许在农村有宅基地。调换宅基是也是,居民不允许在农村拥有宅基地。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的父母为本村村民,二人在本村有平房北房5间及其他附属设施,二人现已去世。2006年被告因要建厂,经协商被告将该宅院上的房屋拆除并将其他地上物清除。房屋拆除后,同年,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双方约定:“1、由村委会负责对旧房的拆除。尚能应用的旧房料由其亲属运走,村委会不作任何补偿,只是调换一座房基地。二、建房新迁地点:原七队场北侧,东山留有3。5米走道,并有协议和尺寸。三、如在迁址建新房,需提前一个月向村委会申请,以便安排相关事宜。”此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建房申请,被告未同意原告重新建房。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另查明,本案诉争房屋拆除时,房屋已破旧无人居住。原告为本市城镇非农业居民,在本市拥有房屋一套。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原告为本市城镇居民通常在农村不能享有宅基地。原告的父母去世后,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即使按照原告所述房屋是其分家所得,但原告为本市城镇居民,另有住宅,原宅基地应由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现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调换宅基地的行为,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原告实际上是医得了农村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故原告与被告签的协议,此协议为无效。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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