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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误诊药物流产医疗事故损害
更新时间:2020-09-16

宫外孕误诊药物流产医疗事故损害

李晓东律师:1,误诊大多是遇见困难导致的,所以,大多数案子医院都不是全部责任。2,司法过错鉴定的鉴定项目基本是固定的,所以,你的司法鉴定申请书的申请事项也是固定的,不要乱写申请,否者不被手里,或不被法官批准。3,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回避的理由要非常充分。4,一侧输卵管缺失对生育能力影响不大,残疾等级不高。5,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鉴定也叫三期鉴定,这个非常好。

张XX诉称:2012年4月初,我感觉怀孕,便于2012年4月13日到被告门诊处就诊,经过测尿妊娠试验为阳性。由于此次怀孕属于意外,我欲终止妊娠。2012年4月18日,我到被告处进行妇科彩超后,被告认为我系正常妊娠,为我开具米非司酮片,进行终止妊娠。我按照被告的医嘱进行服用。2012年4月27日,我出现大出血,后紧急被送至被告处进行治疗,诊断为异位妊娠、左侧输卵管间部妊娠破裂,并于当日进行腹腔镜下探查术、左侧输卵管切除术。被告在错误确定我为宫内妊娠的情况下,进行药物流产,导致我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损害后果。经鉴定我已经构成伤残。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8752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084.16元,医疗费6792.9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9400元、护理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元。

被告辩称:张XX的子宫增大不明显,难以鉴别宫外孕。医务人员在患者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给予患者阻止胚胎生长的药物治疗并无不妥的医疗行为。鉴定报告中确认的医院过错责任程度过高。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和规范。张XX主张的各项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12年4月13日,张XX因停经38天到被告处门诊就诊。查尿诊断:停经,早孕?建议10天后复查。4月18日B超检查,内膜1.2cm,未见胎囊回声。尿HCG(+)。诊断:妊娠状态。给予米非司酮25mgQd*6天。4月24日张XX因阴道出血2天就诊,诊断:流产?给予益母草、五加生化口服。4月27日,张XX以腹痛2个多小时再次就诊,被收住院。入院初步诊断:异位妊娠,于4月27日行“腹腔镜下探查术+左侧输卵管切除术”,最后确定诊断:左侧输卵管间质部妊娠破裂。

本案审理中,根据张XX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XX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XX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项目为: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过错,与张XX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如存在过错,对张XX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013年8月30日,XX中心出具司鉴(2013)临鉴字第143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显示:XX医院对被鉴定人张XX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过错)。其过失与被鉴定人左侧输卵管切除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原因力关系,过失参与度为40-60%。被鉴定人张XX构成IX级伤残。张XX在该鉴定结论出具后,提出书面异议,要求XX中心进行书面答复。XX中心对张XX的书面异议进行了书面合理答复。此后,张XX又称发现XX中心在XX医院院内设有便民服务站,XX中心应对此案回避而未回避,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由于张XX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未于准许。

张XX又申请了关于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的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XX1司法鉴定所司所进行鉴定。XX1司法鉴定所(2013)临床鉴字第3719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张XX的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误工期为90日。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诊疗行为经XX中心司法鉴定,具有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40-60%。张XX对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后,XX中心对书面异议均进行了合理答复。张XX主张的鉴定单位回避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鉴定单位出具的司法鉴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张XX有权依据有关法律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张XX要求赔偿的项目均符合法律规定,由本院根据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核算具体数额。其与本次医疗无关的相关医疗费应当予以扣除。张XX在鉴定过程中进行检查的费用应是与鉴定相关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不应扣除。张XX现虽无工作单位,但其因受损害而丧失工作的机会,应当对其误工费进行适当赔偿。张XX的各项具体赔偿比例及数额由本院在鉴定结论确定的过错参与度范围内酌情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X伤残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九万二千一百七十五元、医疗费五千六百一十五元、营养费五百元、误工费五千元、护理费三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五十四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共计十一万六千三百四十四元。

二、驳回原告张XX其他诉讼请求。

宫外孕误诊药物流产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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