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朱伟光律师
山东-滨州
从业26年 主办律师
2
好评人数
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二审辩护成功案例 刘某某寻衅滋事二审改判案
更新时间:2020-03-28

基本案情刘某某系某村书记。20169月初,某县粮库运在该通行时压坏路面,刘某某通知村民相某某组织村民拦截进入本村的运粮货车,致数十辆运粮货车停运等待50余小时。粮库主管单位出具书面承诺书后,刘某某通知相某某将运粮货车放行。201789月份,垃圾车在该村通行时造成污染,刘某某指使相某某组织村民在村头拦截进入本村的垃圾运送车辆。经协调,环保公司承诺给10万元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后该10万元分二笔支付给村。审法院认为,刘某某、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拦截他人车辆,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委托王宁律师与本人为其辩护。

辩护过程: 辩护人在会见刘某某及认真研究卷宗后认为,在两起事实中,第一起事实——拦截运粮车确已构成犯罪,但第二起事实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辩护人向二审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刘某某等拦截垃圾车,事出有因。在较长期间内,垃圾车在途径该村时有散漏污水、垃圾情形,造成该村一定程度污染,影响了村民生活;第二,刘某某多次向主管单位反映未果,无奈之下才实施拦车行为,属于自力救济,并非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第三,刘某某没有向他人索要费用。无证据证实刘某某、相某某有强拿硬要情形;对于某环保公可承诺并给付的 10万元污染治理费用,系经主管单位工作人员协调而来;第四,拦截垃圾车时间较短,尚达不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观点,认定第二起事实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据此对刘某某量刑给予调减,判决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辩护感言:二审改判原判决,将刘某某刑期仅仅降低2个月,然而刘某某却欣喜异常:其刑期毕竟减少了2个月;更为重要的是,其因不服原判决认定拦截垃圾车够罪而上诉,二审判决查明了案件事实,对拦垃圾车行为准确定性,还他公道,为他正名,让他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在他看来,名声甚至比自由更加重要。

辩护人也在思考辩护价值的内涵。律师辩护除了可以拯救当事人生命,为当事人争取自由,还可以维护他们的名声或尊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朱伟光律师
您可以咨询朱伟光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7 人 | 山东-滨州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