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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光律师
山东-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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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闫某某滥用职权免刑案
更新时间:2020-03-28

基本案情:闫某某是某国有公司会计。2013年至2016年,赵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已判刑)主持公司工作,其安排闫某某使用虚报支出单据公司建设项目部多次支取公款,共计96. 926万元用于公司走访公诉机关指控闫某某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进入审判阶段,闫某某家人委托本人为闫某某辩护。

辩护过程:法庭上,辩护人首先对闫某某是否够罪发表意见,提出闫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为:

第一,公司走访是正常经营行为,走访支出的费用不是公司损失而是公司经营成本,赵某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故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因此闫某某也无法成为该罪共犯;

第二,即使赵某构成滥用职权罪,闫某某也不构成该罪共犯,因为闫某某作为公司会计理应听从公司经理的安排,其依照赵某指示从公司款项中支取公款96. 926 万元后交给公司相关人员使用完全是正常履职行为。闫某某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无法构成共同犯罪。

考虑到本案赵某已经判决的实际情况,辩护人对量刑提出如下意见:辩护人坚决地认为闫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如果法庭不采纳辩护人观点,认定闫某某构成犯罪,量刑时应考虑闫某某具有如下情节:第一,闫某某系从犯……第二,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第三……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予免除处罚。

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判决闫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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