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滕明兴律师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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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更新时间:2016-11-09
原告爷爷XXXX、奶奶YYY,生育有两男三女,长子XXX乃(原告父亲)、次子XX(系原告叔父,??前夫)、长女YY、次女YYY、幺女YYYY。爷爷XXXX于1992年去世、奶奶YYY于2006年去世,二老去世后遗留了下房产。在房产继承过程中YY、YYY、YYYY确表示放弃该项继承权,房屋由长子XXX和次子XX共同继承,直到2007年1月,该房产也未作分割。2007年1月,XXX、XX与??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与XX已于2002年协议离婚),将房产转让给被告??,??向XXX支付了3万元房款,XXX向??出具收据一份。2007年3月XXX去世,??于2007年5月办理了房产证。 以上事实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证人证言、《收据》、《证明》、《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XX名下的房屋在YY、YYY、YYYY明确表示放弃该继承权后,理应由XXX和XX斗共同继承。因该房产在二人之间未作分割,两人对房产的所有关系当属共同共有,故对原告主张XXX出售房屋需得到原告母亲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XXX和XX已在XXX生前将房产转让给被告??,原告现今已无XXX的遗产可供分割,即原告主张的继承权已无实际可分割遗产,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心得:继承因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子女、配偶、父母系第一顺序人,子女的配偶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前提下,其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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