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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籍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0-06-17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458

上诉人(原审被告)籍某

委托代理人崔臣堂。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局交通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臣堂。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1(曾用名王xx),女,1989xx日出生,汉族,局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住河北省x号。

委托代理人崔臣堂。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籍某,女,1962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王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崔臣堂。

委托代理人李杰民,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韩学谦,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2

上诉人籍某王某、王1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3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合法,致使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35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建英

审 判 员  杨海山

代理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新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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