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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仿真枪“误伤”的无罪案例和再审案例
更新时间:2017-01-13
【前言】

刘某某绝望地辩称:“我情愿你们用这个仿真枪处置我,如果打死我,我就承认这是枪,如果打不死我请把我无罪释放!”这就是2008年以后,因新的枪支致伤力鉴定标准实施后“误伤”的“军迷”的呐喊声!

2008年新的枪支致伤力鉴定标准实施后,涉枪犯罪因标准提高数量自然增加,可见,其带来了打击枪支犯罪的积极效果,有效避免了枪支管理失控带来的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威胁。但因为苛刻的鉴定标准可能也“误伤”了一些社会危害性并不明显的公民,一沾边就构成犯罪,一不小心就面临无期徒刑等重刑处罚。

很多法律从业者认为该标准明显矫正过度,实施效果并不好,不能体现刑法“罪罚相适应”的原则。近期发生的两起“误伤”案例,能否让买卖玩具枪、仿真枪的小贩、爱好者看到标准改变的希望?我们拭目以待!


【无罪案例-王某某案】

王某某是河北邯郸的一名建筑工人,妻子无固定职业,主要在家照料两个孩子。由于收入较低,2009年,王国其辞去了老家的工作,来到广州。在妻姐的帮助下,王某某在广州一德路玩具市场做起了玩具生意,一开始经营气球、玩具飞机等,后来改卖仿真枪,这些仿真枪贵的两三百元一支,便宜的30块钱一支,顾客多是玩野战游戏的白领,还有家长给孩子买。

2009年10月,卖了一个月仿真枪的王某某被警方带走,让他意外的是,他摆摊贩卖的20支仿真枪,有18支被鉴定为真枪,而这些枪在他眼里,不过是一些伤不了人的玩具。

随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此案经过上诉、二审、申诉、再审、发回重审持续数年,一直到2016年1月25日,越秀区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表明:案发期间2009年,国家对枪支的鉴定有两个标准,即2001年的《公安机关涉案强制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和2008年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一直到2010年,前者才被明确废止。从有利于被起诉人的原则出发,王某某案应该适用2001年规定,不应该认定涉案的枪形物为枪支。因此,检察院认为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行为不构成犯罪。

至此,历经六年七审,小贩王某某终于拿到了一纸“无罪”认定。


【再审待判-刘某某案】

2014年7月,年仅十八岁、家住福建省泉州市的刘某某,是个“军迷”,喜欢收集仿真枪。某天,刘某某通过某网站在台湾卖家网购了24支“仿真枪”,几天后,快递员没有敲响他的家门,找上门来的是警察。经公安机关鉴定,被截获的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2015年4月30日,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刘某某提起上诉。2015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驳回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后,刘某某的近亲属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了申诉。

刘某某辩护律师表示:刘某某作为多年的军事迷,他喜欢摆弄玩具枪,网购仿真枪仅出于收藏娱乐目的,“如此量刑,没想到”。

在申诉状中,刘某某请求撤销原有判决,启动再审,改判无罪。刘某某绝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更无走私的客观行为,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远未达到需以刑法严惩的程度。关于走私行为,申诉状中说,刘某某本人没有任何走私的客观行为,既没有违反海关法规,共谋实施走私行为,也对卖家的行为不知情。刘某某不仅除网购外未实施任何行为,也从未实际收到所购的仿真枪。卖家包邮,刘某某没有支付运费,卖家在台湾装入何种枪形物寄送、是否寄送、如何将货物运到大陆、是否经报关,刘某某不知情,他单纯的网购行为不具有任何走私的行为特征。况且运送货物的行为与刘某某无关,无论是否认定为枪支,无论寄送何种货物,无论寄给刘某某还是其他人。运送货物的行为由卖家实施,即使认定走私,也是卖家所为。

同时,查扣物、海关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鉴定对象、网页上的枪形物与刘某某所购仿真枪皆不具有唯一的对应性。

刘某某在申诉材料中还称,他对仿真枪藏在饮水机的情况不知情,“商家并没有跟我提起过,枪形物是装在饮水机里面的,否则,我收货时,开箱验货,发现只是饮水机,我会直接拒收的。”

经过多方不懈地努力,2016年10月18日,刘某某的母亲收到了福建高院的再审通知书。福建高院认为:原审对刘某某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我们期待法院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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