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合同到期后,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更换物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
2、如果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向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责令限期撤出的申请,由要求履行行政职权责令物业公司撤离本小区。
3、如果因为原物业拒不搬离小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收集证据资料至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要求原物业公司搬离小区。甚至在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搬离,移交相关物业用房及物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