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19-04-13 00: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内容提示:基本原则范围和标准保障对象的确定和保障资金发放办法保障资金的分担和管理制定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基本原则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1.坚持国家、企业、社会多方筹集资金,政府保障、自我保障、社会

    内容提示:

    基本原则

    范围和标准

    保障对象的确定和保障资金发放办法

    保障资金的分担和管理

    制定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基本原则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国家、企业、社会多方筹集资金,政府保障、自我保障、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2.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保障标准不宜高,重在制度建设。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不搞“一刀切”。

    (二)范围和标准

    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范围为地级市、县级市。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由各地根据当地城市居民生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综合研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每年确定一次。测算方法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消费实算法为主,力求科学合理。

    (三)保障对象的确定和保障资金发放办法

    1.凡地级市、县级市市区内的非农常住户,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保障对象。

    家庭成员指《婚姻法》、《收养法》规定的有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收入是指剔除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金、抚恤金以外的各种收入。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采取补差办法,即在保障对象原有收入的基础上补足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资金实行按月发放。

    3.保障资金申领的一般程序为:本人申请,居委会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查,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申领保障资金的家庭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事实,冒领或重领保障资金。

    4.民政部门对所审定的保障对象,要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书,凭证享受保障待遇。发放保障资金要张榜公布,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保障对象要实行定期检查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立即取消资格。要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严禁挪用、克扣和拖延,违者要严肃处理。

    (四)保障资金的分担和管理

    保障资金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或市、区级财政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负担。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障资金实行预算内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年度用款计划,将保障资金按月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审批,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应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另行制定下发。

    (五)制定、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建立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最低工资制度;考虑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在学杂费、房租、水电费等方面给予减免或优惠;特别要抓好再就业工程,加强失业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比例;对组织救济对象开展生产自救的单位,可给予政策扶持。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认真研究解决这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建章立制,强化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详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的通知》(1997年7月8日皖政[1997]42号)]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902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