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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患肝癌被降薪,公司做法是否合理?

2018-08-09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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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尤先生是厦门一家美资物流公司的大客户经理,已经工作24年,可谓“元老”。2015年9月,他在一次体检中被确诊为肝癌,而后其所在公司因其住院治疗将其降薪,工资为1200元,从以前的高薪到现在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公司在尤先生患病期间降薪是否合理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他曾是公司高管,拿着令人羡慕的高薪。然而,3年前的一次体检,却被确诊为肝癌,让他的人生急转直下。在患癌两年的时间里,工作24年的所有积蓄,一下子全部花光,万念俱灰时,却发生了更加让人崩溃的事,他被降薪了。

  一、病假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高管患肝癌被降薪,公司做法是否合理?

  由此可见,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的条件: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

  患病住院,显然是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工资,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病假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病假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关于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不都相同,但无论何种计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公司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认为,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发放病假工资。本案中,公司虽然没有违反病假工资最低要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5年厦门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2017年7月起调整为1700元),却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发放。

  据介绍,《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病假期间依据工龄状况决定工资比例,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3年以上者,为60%。1997年,省劳动厅出台关于企业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的规定,应以扣除奖金、津贴、加班工资为基数。

  律师认为,根据尤先生医疗期和24年工龄,公司应酌情适当提高其病假工资待遇,否则就是变相侵害职工权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高管患肝癌被降薪,公司做法是否合理的相关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员工在病假期间是不能到岗降薪的,尤先生在公司工作了24年,根据尤先生医疗期和24年工龄,公司应酌情适当提高其病假工资待遇,否则就是变相侵害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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