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书,也被称为三方协议,其时效并非固定不变。协议的有效期始于签署之日,终止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完成正式接收之时。
换句话说,当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时,三方协议的效力即告终止。
因此,就业协议书的时效取决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报到和接收过程,而非固定的时间段。
三方协议的有效终止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毕业生按照《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的规定,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完成正式接收;
2.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在这两种情况下,三方协议的效力都将自动终止,被正式的劳动合同所取代。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1.三方协议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主要目的是明确三方(学生、就业单位、学校)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其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
而劳动合同则受到《劳动法》和《民法典》的限定和保护,主要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三方协议是三方合同,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彼此之间存在关联但各自独立。而劳动合同则是双方合同,仅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
3.签订三方协议时,学生仍处于学生身份;而签订劳动合同时,学生已成为劳动者。
一旦签订劳动合同,三方协议的效力即告丧失。如果劳动合同与三方协议的内容存在矛盾,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有何不同?你是否还有其他关于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疑问?欢迎在找法网提出,我们随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