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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2019-02-08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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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加强农村水利义...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加强农村水利义务用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男十八至五十岁、女十八至四十岁的农村劳动力(含从事工副业等所有农村劳动力),每年应出水利义务工十至十二个。对应出工而不出的,应以资代工。每个水利义务工的工资标准按当地劳动工日价格计算。

  在校学生、民办教师、烈军属和出工、出资确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减免,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农村水利义务工由区(县)和乡(镇)按4∶6或5∶5比例分配使用。

  第四条 农村水利义务工必须用于区(县)和乡(镇)管理的二级河道和干、支渠清挖,新建或维修公益性较强的农村水利设施及联村、联户受益的水利工程,区(县)范围内的二级、三级河道和干渠的排涝、工程维修、水土保持等。

  农村水利义务工不得用于承包户自身承担的清沟、平整土地。

  第五条 各区(县)和乡(镇)水利部门应加强水利义务工的管理,检查出工情况,并登记造册,年终做出用工决算,将用工数量及完成工程量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于工程量大,用工较多的工程,需要非受益单位支援时,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换工的办法,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作合同,按合同兑现,不准平调。

  第七条 各区(县)和乡(镇)水利部门,在制定农村水利工程年度计划时,需提出使用水利义务工的工程项目、用工数量、用工时间和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逐级下达用工计划。

  第八条 以资代工的款项应专项储存,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款项用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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